医疗纠纷医方未尽注意义务,致膝关节炎患

文章来源:感染性关节炎   发布时间:2018-6-21 6:17:02   点击数:
 

患者张某于年8月28日因双侧膝关节疼痛(半年)伴痛性跛行,加重一周至医方门诊就诊,医方给予膝关节腔注射几丁糖、得宝松、罗呱卡治疗。年8月29日患者因膝关节疼痛再次来医方就诊,诊断为双膝关节炎,对症治疗。年9月2日因双膝部疼痛半年余加重5日伴右下肢肿痛活动不利3天入住院方,初步诊断为右膝关节急性感染,双膝重度骨性关节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脂血症,于年9月3日出院转至外院治疗,当天死亡。死亡推断原因:脓毒症休克。上述事实清楚,医患双方无异议。因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其病理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考虑临床死亡原因为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因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严重不负责任,对患者使用关节注射没有考虑患者身体状况,没有合理预防感染,住院后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一)对被告诊疗行为的评价。

1.被鉴定人年8月28日主因双侧膝关节疼痛(半年)伴痛性跛行,加重一周至医方门诊治疗,医方根据其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诊断为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有依据,诊断成立。因病人存在双膝关节肿痛等临床表现,具有进一步治疗的适应症,选择关节腔内注射治疗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患者当时病情的客观需求。但因患者有糖尿病病史10年、糖尿病肾病病史1年余。正在应用诺和灵和二甲双肌胍治疗,而医方应用的得宝松属于糖皮质激素药物,在糖尿病人应用时应谨慎,必须应用时应该调整胰岛素的用量,监测血糖情况。根据几丁糖使用说明书,禁忌症为局部有感染者忌用,而医方在用药前未进行相关检查明确局部是否存在感染情况,应认为医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

2.被鉴定人在关节腔注射治疗后第二天因关节疼痛再次到医方处就诊,医方病历中记载的体格检查:双膝关节肿胀,皮温略高。病历中未见有体温、脉搏等生命体征的检查记录,也无对血糖、血压进行监测(病人既往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史多年)的记载,亦未进行感染相关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等。对于糖尿病病人感染率高的特点未予高度注意,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对病人不利,存在一定缺陷。

3.被鉴定人年9月2日因双膝部疼痛半年余加重5日伴右下肢肿痛活动不利3天入院后,初步诊断为右膝关节急性感染,双膝重度骨性关节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脂血症等。病人病情进展迅速,年9月3日出现休克、昏迷,6:21出现心跳骤停,6:50复苏成功。医方7:50在病人生命体征尚不平稳的情况下建议转院不够稳妥,对病人不利,应认为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存在不足。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过程中上述的缺陷与不足已构成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关于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的责任程度分析

被鉴定人所患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等属于其自身原有疾病。其右膝关节化脓性关节炎与医方的关节腔注射治疗有关,是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损害的重要促发因素。患者的死亡应属于多因一果,其主要原因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因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考虑到本病的发生发展特点,结合患者的自身情况和医方上述医疗过失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共同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诊疗行为已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伤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责任程度为共同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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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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